说明:本文相关举报线索由举报人张显合提供,相关事实有待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认定
民以食为天,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不可触碰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持续强化耕地刚性保护。2026 年 5 月 1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 号)清晰划定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的刑事入罪边界。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村民张显合持续实名举报: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作业期间涉嫌毁坏当地集体耕地。该起实名举报事件,也折射出基层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毁坏耕地达到多大面积,行政机关必须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部分传言称 “只有两年内两次违法才能刑事立案”,亟需依据现行法律正本清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 号)第十二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耕地毁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 “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移交公安刑事立案:
第一,单次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 5 亩以上;
第二,单次非法占用并毁坏普通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 亩以上;
第三,耕地面积按地类折算合计达到上述标准;
第四,兜底条款: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毁坏耕地,入罪面积减半(永久基本农田 2.5 亩以上、普通耕地 5 亩以上)。
在此纠正关键误区:不少群众曲解法条,误认为必须存在两次行政处罚记录才能追究刑责。司法解释明确:前两项为基础入刑标准。只要单次毁坏耕地面积达标,不需要任何行政处罚前置记录,即满足刑事移送条件。“两年两次处罚、标准减半”,仅针对单次破坏面积不足法定标准的屡犯,是从严惩处的补充条款,不能用来否定单次大面积毁坏耕地的入刑义务。举例而言:企业一次性损毁普通耕地 10 亩以上,无论过往有无违法记录,均达到刑事标准,不得借故不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厘清主管部门职责:企业采矿、堆放矿渣、开挖土体损毁耕地类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取证、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的职能单位为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并非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依据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自然资发〔2025〕221 号),自然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达到刑事标准,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严禁以罚款、责令恢复土地等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有案不移、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农业农村部门主要监管农田种植管护,非法采矿占地损毁耕地案件查处职责归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回到村民张显合实名举报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损毁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集体耕地一事。举报人多次递交举报材料,核心诉求是相关部门依法勘测损毁土地面积、核实土地地类,严格对照司法解释判定企业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若测绘结果证实被破坏耕地达到法定入刑标准,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完整固定勘测报告、现场影像、地类证明等全部证据,依法移送朝阳县公安局开展刑事侦查。
耕地保护没有变通余地,法律标准不容随意解读。基层执法单位应当精准适用两高司法解释,杜绝选择性执法、法条片面化解读,依法妥善处置群众涉耕地保护举报线索,守住耕地保护法治底线。